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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2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2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原名楊○○)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傷害、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因家庭暴力(傷害、妨害自由)、酒駕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6月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妨害自由、洗錢、妨害名譽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復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7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另因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於112年3月22日,因上開案件入監接續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4年11月1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1月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2月27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309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㈡、本院審核卷附之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判決書、戶籍謄本、宜蘭監獄受刑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宜蘭監獄112年第5次妨害性自主暨家庭暴力罪收容人治療評估會議紀錄、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