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27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蔡傑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蔡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蔡傑因搶奪等案件,經(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復經本院106年度抗字第51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二)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8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復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1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10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6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程欣儀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