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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2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2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沈文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沈文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文章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2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265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8年11月5日入監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823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同署114年1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82351號函暨所附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於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