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28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紀程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紀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紀程因強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13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72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