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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2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28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健昌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健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健昌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753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于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