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彥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彥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廷因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3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305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張紹省法 官 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