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30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明諒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明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明諒前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86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法 官 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冠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