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3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淑惠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淑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淑惠(下稱受刑人)因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受刑人不服,迭次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3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51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885號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8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及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黃雅芬法 官 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舒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