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3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柏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柏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柏瑞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張少威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俊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