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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3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3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盧軒訓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軒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軒訓(下稱受刑人)因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8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006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而告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3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及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黃雅芬法 官 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舒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