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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3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東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東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東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8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法 官 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