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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4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胡立秋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延長強制治療期間(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立秋強制治療之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延長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胡立秋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保字第269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為1年確定。前開期間將於民國114年7月7日屆滿,受處分人接受強制治療課程後,經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114年2月份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評估小組會議,決議認有繼續治療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受處分人強制治療之期間。

二、按強制治療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因公然猥褻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保字第269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為1年,將於114年7月7日屆滿。本件執行強制治療機關之強制治療醫療團隊,於受處分人執行強制治療期間,依受處分人個案基本資料、保安處分處所身心治療處遇執行狀況、個案對保安處分處所處遇的認知、再犯危險性鑑定結果、治療成效評估結果、家庭互動關係、家庭關係圖、親密交往史、親密關係史、犯罪發展歷程、強制治療期間整體表現及再犯危險項目、犯罪資料、創傷經驗等項目,為屆期評估報告,關於性犯罪再犯危險評估認定受處分人所得Static-99量表總分為9分(高風險,5年再犯率為36.7%、10年再犯率為48.6%),執行強制治療機關之刑後強制治療評估小組委員會於114年2月20日刑後治療鑑定評估小組會議,決議受處分人有繼續治療之必要,有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114年2月26日濱秀(醫)字第1140095號函及所附會議紀錄、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附卷可資佐證。本院斟酌受處分人意見,審酌全案情節、目前治療情況、鑑定報告所示評估結果、協助受處分人再社會化、防衛社會安全之必要、受處分人已執行強制治療之期間等一切因素,認受處分人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3規定之情形,檢察官聲請延長其強制治療之期間,核屬有據,並酌定延長強制治療期間為1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法 官 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延長強制治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