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0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方榮華(原名方英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方榮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榮華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4321號函暨所附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法 官 郭峻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