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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4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偉誠(原名林逢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89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30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571號函暨所附該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假釋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檢附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號執行指揮書、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893號判決、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受刑人入監直接調查表㈠至㈥、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所應遵守之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法 官 郭峻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