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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4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慶鴻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慶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慶鴻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13年度聲字第792號及第6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2年4月確定;嗣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894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法 官 郭峻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