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5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漢洲上列受刑人因準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漢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漢洲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5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並於112年2月2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624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紹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