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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6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64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邦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邦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邦論因強盜罪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現在監執行中,已由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25日經綜合評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3381號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於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罪刑,並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7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於104年5月10日(102年6月26日另案執行殘刑)刑期起算而入監執行,且業於114年6月25日經法務部核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