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6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6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原名楊○○)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家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並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5671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家庭暴力暨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楊○○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972號刑事判決、戶口名簿、家屬保證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人相表/身分單、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含未來處遇建議)、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性侵害收容人基本資料、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性侵犯鑑定相關資料(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量表)、收容人性侵害上課清單、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在卷可稽,復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所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法 官 郭峻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