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6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淙糘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淙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淙糘因誣告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復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63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0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