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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6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60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昭文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昭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昭文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4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及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孫惠琳法 官 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舒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