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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7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NGUYEN VAN DONG(中文姓名:阮文東)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VAN D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VAN DONG前因殺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5年,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6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於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