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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7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7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順凱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順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順凱因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案,現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4501號函及所附該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