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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7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76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士哲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未成年人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未成年人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入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6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6260號)、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甲○○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相關刑事裁判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教化科公務電話紀錄表、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Static-99 and表、MnSOST-R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全國刑案查註表等相關資料後,因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附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