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78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連○○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之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5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假釋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檢附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194號刑事判決、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入監直接調查表㈠、㈢、㈣、㈤、㈥、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㈡-㈥、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法務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等件在卷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法 官 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威志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