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8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林佑安(原名林子權、林宇崴、林昊)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延長強制治療期間(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佑安強制治療之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林佑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保更一字第1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為1年,受處分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受處分人則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經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執行強制治療,前開期間將於114年11月25日屆滿。受處分人接受強制治療課程後,經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114年第17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評估小組會議,決議認有繼續治療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受處分人強制治療之期間。
二、按強制治療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保更一字第1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為1年,將於114年11月25日屆滿。本件執行強制治療機關之強制治療醫療團隊,於受處分人執行強制治療期間,依受處分人個案基本資料、保安處分處所身心治療處遇執行情況、個案對保安處分處所處遇的認知、再犯危險性鑑定結果、治療成效評估結果、家庭互動關係、家庭關係圖、親密交往史、親密關係史、犯罪發展歷程、強制治療期間整體表現及再犯危險項目、犯罪資料、創傷經驗等項目,為屆期評估報告,關於性犯罪再犯危險評估認定受處分人所得Static-99量表總分為4分(中高風險),執行強制治療機關之刑後強制治療評估小組委員會於114年6月20日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評估小組會議,決議受處分人有繼續治療之必要,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114年7月9日一一四鹿基院字第1140700033號函及所附會議紀錄、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附卷可資佐證。本院斟酌受處分人意見(見本院卷52頁),審酌全案情節、目前治療情況、鑑定報告所示評估結果、協助受處分人再社會化、防衛社會安全之必要、受處分人已執行強制治療之期間等一切因素,認受處分人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3規定之情形,檢察官聲請延長其強制治療之期間,核屬有據,並酌定延長強制治療期間為1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法 官 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