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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8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8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景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景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景仁因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29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