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83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蔣雨諺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蔣雨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雨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0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鍾雅蘭法 官 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海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