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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9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9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獻仕(原名張江原)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獻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獻仕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84號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2年8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69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葉乃瑋法 官 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