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90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魏和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魏和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和利因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下稱前案),前經核准假釋,而受刑人於假釋前犯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68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下稱後案);前案與後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由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29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2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65512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唐 玥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于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