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9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翊祥(原名陳昱君)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翊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翊祥前因妨害秩序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9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69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宏任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