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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再字第 2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28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郭坤輝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3號,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少連偵字第34號、97年度偵字第44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不服本院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該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及請求法院調取之,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法 官 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