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20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錦標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錦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錦標不服本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3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張紹省法 官 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亮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