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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再字第 4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499號再審聲請人 粟振庭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提審案件,對本院民國114年9月12日114年度抗字第1679號號第二審確定裁定(原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提字第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人粟振庭(下稱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如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編各條規定至明,故就裁定聲請再審,於法顯屬無據,自應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聲請人前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聲請提審,

經基隆地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以114年度提字第20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於114年9月12日以114年度抗字第167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有原確定裁定可證,此情首堪認定。

㈡次觀諸聲請再審狀第1頁,聲請人載:案號為114年度提字第2

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得聲請再審,提審法亦比照辦理等語。聲請再審狀第3-4頁,聲請人載:......再審人於114年4月8日有士林地檢署士檢云執寅114執聲他527字第1149020146號函准許暫緩執行並改期於114年4月29日到案執行,有不到案執行之正當理由,為何拘提、通緝,於法顯屬未合。有發現新證據可資證明再審應獲提審之裁定。聲請人因被三張犁派出所呂雕龍被騙到案說明,若以通緝到案說明,必載准許函等到案說明之,致未主張該有利於己之情事,始被裁定駁回提審之聲請,為此,依法聲請再審,請貴院明查,裁定准予再審......等語。另觀諸聲請人使用信封,明載收件人為本院刑事庭。

㈢是綜合聲請人再審聲請狀所載前後文義、遞狀對象,本件係

針對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抗告乙事聲請再審。惟依前揭說明及法條例示,裁定非可聲請再審之標的,故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顯屬無據,且無從補正,自應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張明道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