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55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吳佳翰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883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判決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7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佳翰(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88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理由如下:
㈠因綽號小K之男子積欠聲請人賭債,故於民國107年至108年農
曆年後,在新竹市約客汽車旅館內,將手槍6把(其中4把手槍為故障)及子彈100顆交予聲請人為抵債,日前自在監服刑之友人韓宏彬告知查得綽號小K之男子之真實姓名為蔣承洋,故聲請人正確之槍枝上游為蔣承洋(綽號小K)。
㈡聲請人請求傳喚目前在宜蘭監獄服刑的韓宏彬訊問或提示蔣承洋之口卡供聲請人指認。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發現之新事實、新證據,不以該事證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存在為限,縱於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亦屬之。惟須該事證本身可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觀察,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始得聲請再審。倘未具備上開要件,即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3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仍非法之所許。從而,聲請人依憑其片面、主觀所主張之證據,無論新、舊、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綜合判斷之評價結果,如客觀上尚難認為足以動搖第二審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無准許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按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
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定有明文。本院於114年12月16日通知聲請人及檢察官到庭陳述意見。是本院已依法踐行上開程序,並聽取聲請人及檢察官之意見,附此敘明。
㈡原確定判決認聲請人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
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係以聲請人警詢、偵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中之自白供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370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卷第17至3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6日刑鑑字第1108010361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0年12月6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29645號函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見偵字卷第103至111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可資為佐,足認聲請人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雖聲請人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時另辯以:槍枝係向胡明仁、吳庭瑋(偉)購買云云,然以聲請人於警詢業已清楚陳述製造過程,而就其後供稱之「向胡明仁、吳庭瑋(偉)購買」,係於案發後1年多始翻異前詞、又未提供任何資料可供傳喚調查、更與先前供述之來源迥異等證據綜合判斷,詳述其認定聲請人事後另改辯之「向胡明仁、吳庭瑋(偉)購買」不可採信,是原審業已詳述犯罪所憑之依據及證據取捨之理由,且就聲請人之辯解詳予指駁,另關於本件聲請人並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規定之適用等節,亦具體論析明確,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證核閱屬實,核其論斷作為,皆為事實審法院職權之適當行使,無悖於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
㈢聲請意旨雖以:本件槍枝係向蔣承洋(綽號小K)積欠聲請人賭債,為抵債而在交付聲請人云云,惟查:
1.就本案扣案槍彈之取得來源槍乙節,聲請人⑴初於警詢、偵查中陳稱:3年前在網站上向多名不同網友所購買,購買之賣家帳號都忘記了,有購買槍枝主體(槍機、槍管、撞針、彈匣、模擬彈)、製作槍枝主體零件所需的工具、子彈材料等物品,並在其上開戶籍地,自行研究改裝而成事實欄一所示之槍彈,扣案物中之電鑽是用來鑽通槍管阻鐵、子彈半成品是用裝飾彈加工製作(以電鑽將裝飾彈阻鐵打通,再填入底火、火藥跟彈頭即可正常擊發),扣到之仿克拉克27型改造手槍(含彈匣)、霰彈槍(缺撞針)、仿土耳其914型改造手槍半成品,是購買材料改造組裝,槍管原料就是使用工具改造製作而成的,改造工具箱是用來改造槍枝、子彈所需的工具,都是拿鐵釘替代撞針,警方現場勘驗查扣之霰彈槍内裝有霰彈槍子彈,該霰彈裝上撞針後即可正常擊發,放大鏡及固定夾都是用來製作槍枝輔助使用,刨刀是用來修飾槍枝槍身使用等語(見偵字卷第8至12、78至80頁),聲請人就其如何在拍賣網站上購買槍枝主體(槍機、槍管、撞針、彈匣、模擬彈)及製作槍枝主體零件所需的工具、子彈材料,再如何利用附表三所示之改造工具零件自行研究改裝製造槍彈等情節,均已詳實供述在卷。且於第一審審理時亦坦承有製造槍枝之犯行(見重訴字卷第73、162頁);⑵然於本院第二審審理中始否認製造槍枝,並由其辯護人具狀陳述:槍枝係於107年間,向胡明仁(居住三重,50多年次)、吳庭瑋(偉)(綽號瘋狗,約80年次)購買槍枝2枝,劉進雄(僅知本名)有見聞此事,上開所指三人無其他資料可供傳喚等情,有該聲請調查證據狀、刑事上訴理由㈠狀在卷可查(見上訴卷第143至145、158至159頁);⑶於本院112年度再審字第525號再審程序則主張:向戴維祥、瘋狗購買兩次槍彈,第一次購買時間為107年年底至108年2月間,在新竹市約客汽車旅館,以10萬元購買霰彈槍1把、子彈100顆,第二次為108年5月間,在新北市三重區同學會KTV包廂內,以30萬元購買手槍6把(克拉克19型1把、克拉克27型1把、土耳其914型4把)及100發子彈,兩次購買時陳清建均在場等語(見本院卷第101至103頁);於本院再審程序時改主張:綽號小K之蔣承洋積欠聲請人賭債,故於107年至108年農曆年後,在新竹市約客汽車旅館內,將手槍6把(其中4把手槍為故障)及子彈100顆交予聲請人為抵債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第130頁)。
綜觀聲請人歷次陳述或主張內容,其就本案槍彈之取得緣由、交付之時間、地點、次數、對象、槍彈數量、在場人等節,供述或主張內容無一相同,實難遽認其於本案再審時主張本案槍彈來源為綽號小K之蔣承洋乙節為真。是上開聲請意旨,尚難憑採。
⒉聲請人雖聲請傳喚目前在宜蘭監獄服刑的韓宏彬訊問或提示
蔣承洋之口卡供聲請人指認云云。然查,依照再審意旨內容,韓宏彬僅係受聲請人所託去查探綽號小K之人之真實姓名為何,而非在場見聞本案槍彈之交付過程,在此情況下,即便傳喚韓宏彬出庭作證,其證詞至多僅能證明曾受聲請人所託去查探綽號小K之人之真實姓名為何,並無法證明聲請人取得本案槍彈之原委或有見聞綽號小K之人交付本案槍彈予聲請人之過程,自無法推翻原審認定聲請人「並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規定之適用」之結果,故上開證人核無傳喚調查之必要。至於聲請人請求提示蔣承洋之口卡供聲請人指認部分,因聲請人就本案槍彈來源之說法前後不一,且聲請人亦未提供任何本案槍彈取自於蔣承洋之客觀事證供本院查核,實難遽信其說法可信,自無調取蔣承洋之口卡供聲請人指認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附表一:(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編號 扣押物品 鑑定情形 1 非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6日刑鑑字第1108010361號鑑定書編號一,鑑定結果為: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2個彈匣),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OCK廠19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 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6日刑鑑字第1108010361號鑑定書編號二,鑑定結果為: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槍管上具孔洞跟溝槽,經裝填適用子彈試射,測得彈頭單位面積動能為25.2焦耳/平方公分,認具殺傷力。附表二:(已著手改造而尚未完成「不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編號 扣押物品 鑑定情形 1 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6日刑鑑字第1108010361號鑑定書編號三,鑑定結果為: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OCK廠27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雖不排除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惟考量試射安全,依現狀,無法鑑驗。 2 霰彈槍半成品(缺撞針)1枝 無證據證明具有殺傷力 3 仿土耳其2914造型操作槍半成品1枝 無證據證明具有殺傷力附表三:(改造工具與零件)編號 扣押物品 1 電鑽1台 2 鑽頭1批 3 底火3包 4 黑火藥1罐 5 砂紙2包 6 改造槍枝工具1批 7 槍枝半成品1批 8 改槍工具箱1盒 9 比例尺1支 10 滑套2個 11 放大鏡1個 12 固定夾1個 13 鑽頭1組(6支) 14 刨刀1組 15 槍管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