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57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羅文斌上列聲請人因恐嚇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45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52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18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㈠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45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
)違法,民國114年5月29日宣判,又逢端午節連假3天,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羅文斌(下稱聲請人)於114年6月3日至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報到,下午即送桃園地檢及桃園監獄服刑,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2項,判決正本至遲不得逾7日,因逢端午節連假,聲請人114年6月3日起在桃園監獄服刑,收不到此判決書,由嘉義鹿草監獄社工向教誨師借此判決書,才知有此判決。
㈡於114年約3至4月間,順股3名法官有發2次開庭傳票給聲請人
,聲請人皆有提出請假狀及請假理由,還打電話給書記官說明請假原因、通聯記錄及錄音為證。若順股法官不同意聲請人請假,可以電話通知聲請人。
㈢是法官違法單方面之審判,且為何114年5月29日宣判,聲請
人卻是114年9月15日以後,收到此補發之判決書,聲請人在監獄服刑,不可能收不到此判決正本。聲請調閱順股何時寄判決書給聲請人,以郵戳日期為證,證明此判決違法,聲請人被司法迫害。
㈣至於其他佐證資料,重點在嘉義鹿草監獄保管聲請人之手機
有上述聲請人所提之狀紙、通話錄音、通聯記錄及聲請人寄限時掛號收據拍照,有日期及時間,絕不可能造假,非片面之辭,而且有證據,桃園地檢署果股檢察官亦有上述部分之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之再審制度,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故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者,必其聲請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或第421條所定之情形,始得為之,此與非常上訴程序旨在糾正確定裁判之審判違背法令者不同,如對於確定裁判以違背法令之理由聲明不服,則應依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
三、經查:㈠再審及非常上訴制度,雖均為救濟已確定之刑事判決而設,
惟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與非常上訴程序係為糾正原確定判決法律上錯誤者有別,是以倘所指摘者,係關於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之情形,核屬非常上訴之範疇,並非聲請再審所得以救濟。聲請意旨以前詞指摘原審未准聲請人請假逕行審結,因認原確定判決違法,所指摘者核屬原確定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有無違背法令之範疇,係原確定判決有無違背法令而得否提起非常上訴之問題,並非聲請再審之救濟範疇。至聲請人以前詞質疑原確定判決書之送達,然原確定判決屬第二審確定案件,於宣判當日即告確定,嗣後原確定判決書之送達與該案之事實認定無涉。
㈡聲請再審請求調閱手機證據資料,無非要證明聲請人已向法
院請求展延審判期日,然法院未待其陳述逕為判決,因認有違背法令情事,然以上證據資料與原確定判決關於恐嚇危害安全罪之事實認定並無關聯性,無調查之必要。
㈢聲請意旨執前詞聲請再審,所舉上情與救濟確定判決認定事
實錯誤之再審制度無涉,非聲請再審之救濟範疇,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所定得聲請再審事由有間,並非適法之再審事由。聲請人如認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則應依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尚不得以此作為開啟再審程序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核與再審程序規定不符,且無從命其補正,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聲請,依形式上觀察其程序違背規定已明,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羅郁婷法 官 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