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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4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錦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

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無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5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罪,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75、87至89頁)。

㈢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暨受刑人各罪之犯罪時間、類型相同、動機、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及受刑人上揭表示「無意見」之陳述意見狀(見本院卷第95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強制猥褻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7日 108年4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515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軍偵字第122號、第1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815號 112年度原侵上訴字第 1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30日 113年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最高法院 案號 同上 113年度台上字第3007號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1日 113年12月26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