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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5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立齊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114年度執字第39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立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立齊因犯陸海空軍刑法第22條第1項刺探軍事機密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犯刺探軍事機密罪,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被

告於民國112年8月1日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而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5229號判決確定,現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分案執行,有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2月25日檢執丑114執39字第1149013161號函、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資佐證。

㈡而被告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傳喚被告到案執行

,逾期將聲請沒入保證金,被告並未到案,再經囑託拘提,仍拘提無著,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足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㈢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法 官 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