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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6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04號聲 請 人 陳奕廷律師

薛煒育律師被 告 沈文賓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殺人等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矚上重更四字第3號裁判之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陳奕廷律師、薛煒育律師閱覽本院107年度矚上重更四字第3號裁判之評議意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為本院107年度矚上重更四字第3號案件之選任辯護人,而該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故聲請人等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之規定及修法理由,聲請閱覽該案裁定之評議意見等語。

二、按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7年度矚上重更四字第3號案件業經本院於108年10月3日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本院刑事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等既為該案辯護人,其等依上開規定聲請閱覽該案件之評議意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法 官 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10日內抗告

書記官 游玉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