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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6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26號聲明異議人 粟振庭即 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丙字第3141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及聲請提訊調解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僅限於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

二、聲明異議略以:受刑人粟振庭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接獲員警以政府採購法案件通知到警察局說明,卻遭員警以通緝為由非法逮捕並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受刑人聲請提審,基隆地檢署檢察官無視提審,於114年5月29日核發113年執丙字第3141號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顯有不當,為此聲明異議。受刑人是另案民事事件原告,因本案入監執行無法出庭調解,聲請提訊。

三、本院之論斷:

(一)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號4252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3141號指揮執行。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經檢察官核發拘票並囑託員警拘提無著,於114年5月27日以114年度基檢汾執丙緝字第526號通緝書發布通緝, 同年月28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284號裁定誤載為111年)緝獲到案,解送至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於同日指揮發交法務部○○○○○○○執行,已經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284號受刑人聲請提審案件裁定駁回抗告審認明確。

(二)檢察官將刑之執行通緝到案之受刑人發交監獄執行,執行指揮並無違法、不當。

(三)受刑人聲請提審案件,已經原審114年度提字第42號駁回聲請,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284號駁回抗告確定,有本院裁定可憑。受刑人聲請提審案件與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以及受刑人另案之民事訴訟與本案刑之執行均無關。受刑人以之聲明異議、聲請提訊調解,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