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7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70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月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月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月芳因違反公司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1、14所犯罪日期、編號10所載判決確定日期,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前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8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8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由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2346號駁回抗告確定),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被告為記帳業者,以虛偽存入股款之方式表明收足股款,進而辦理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而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手法類似,各罪本質上具有業務上之反覆性,重複評價程度甚高,且對於公司財務健全、交易安全性與登記管理正確性之危害程度重大,主觀惡性與整體可非難程度,暨考量附表編號1至9各罪前於第一審時曾予合併定刑之恤刑利益幅度,與如附表所示各罪於定刑後如易科罰金所折算後之數額、受刑人以書面陳述之意見,於上述裁量之界線範圍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在案,然與附表編號7至14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前揭說明,仍應就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已執行之有期徒刑,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下稱臺北地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編號 1 2 3 罪名 公司法 公司法 公司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7罪) ②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犯罪日期 106年4月5日至106年4月11日 98年5月20日至98年5月26日 107年1月15日至107年7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592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347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429、109年度偵字第21498、21499、22779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19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92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2589、259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2日 110年1月8日 111年11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92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2589、259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 確定 日期 109年2月26日 110年2月9日 111年12月30日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15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6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6號 編號1至5部分,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執行在案) 編號1至9部分,前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8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8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2346號抗告駁回確定。編號 4 5 6 罪名 偽造文書 公司法 公司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4月16日至107年4月20日 107年3月19日至107年10月17日 109年1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429、109年度偵字第21498、21499、22779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199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83號、111年度偵字第868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30、9640、4277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4號 112年度訴字第58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3日 112年5月2日 112年11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4號 112年度訴字第589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2年5月2日 113年1月3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9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4號(已執行在案)編號 7 8 9 罪名 公司法 偽造文書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7罪) ②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1罪) 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 ②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4年4月16日至107年2月22日 104年5月19日至106年10月25日 106年9月6日至106年9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99號、110年度偵字第586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99號、110年度偵字第586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99號、110年度偵字第58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2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2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2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0日 113年4月10日 113年4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2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2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2號 確定 日期 113年4月10日 113年4月10日 113年4月10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81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81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81號編號 10 11 12 罪名 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司法 公司法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3罪) ②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64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0年1月12日至107年5月30日 100年1月26日至106年5月25日 98年6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110年度偵字第77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1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7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656號 113年度簡字第2135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21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7日 113年6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656號 113年度簡字第2135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21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0月29日 114年1月14日 113年12月25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40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34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08號編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名 公司法 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6罪) ②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0罪) ③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3罪) ④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⑤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5年3月18日 100年3月8日至106年4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57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885號、112年度偵字第23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35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78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1日 114年2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35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78號 確定 日期 114年2月11日 114年3月13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56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56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