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7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丁易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丁易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易倫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傷害等、結夥三人以上
攜帶兇器強盜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中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0年12月29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且本院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其餘各編號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且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13頁)在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經斟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所處之刑,原連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另一宣告有期徒刑1年4月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並由本院112年度抗字第292號裁定駁回受刑人之抗告,惟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另一宣告有期徒刑1年4月之罪,業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44號判決改判免訴,暨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亦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手段、類型相同或相似,衡酌其所犯數罪時間間隔甚近、犯罪情節、侵害法益非微、所犯罪數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及刑罰經濟原則與應受矯治必要程度等內部界限,為整體非難評價,又所犯附表編號6所示之傷害等罪、附表編號8所示之強盜罪,則犯罪類型、手段不同,兼衡各罪犯罪動機、侵害法益暨造成之危害、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就定應執行刑部分表示:無意見等情,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7頁),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原有三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然其中一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業由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44號改判免訴) 犯罪日期 110/07/28–110/07/29 110/07/30 110/07/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841號、第16524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184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30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67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81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1號 判決日期 110/11/22 111/03/28 111/04/22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67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81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1號 確定日期 110/12/29 111/06/06 111/05/24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傷害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五次、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三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2月二次、有期徒刑1年四次、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07/26-110/7/31 110/07/30 110/05/14、110/05/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395等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154等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21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69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18號 判決日期 111/06/02 111/10/19 112/05/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69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18號 確定日期 111/07/04 111/11/23 112/06/27編號 7 8 罪名 詐欺 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二次、有期徒刑1年2月二次 有期徒刑4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07/26 110/09/03-110/09/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12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69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62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086號 判決日期 112/11/27 114/03/2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62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086號 確定日期 113/01/09 11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