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46號聲 請 人 王少祺居桃園市○○區○○○街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08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於民國114年7月3日開庭攻防階段,審判長向檢察官確認上訴範圍後,旋即轉向聲請人即被告王少祺(下稱聲請人)詢問戶籍遷出後為何未申報,聲請人當下回答:因居住地每年更換,有些房東不同意聲請人設籍,導致未申報,審判長追問:「然後呢?」因聲請人未解其問題,而再次為相同回答,審判長接著強調:「我問你為什麼不申報?」而未就問題提供任何引導,使聲請人答辯受阻,且面對聲請人回應時頻繁施加壓力,使聲請人無法穩定表述,反觀檢察官陳述意見時,內容多係事先準備,僅需朗讀即可,審判長並未對其陳述加以詢問或質疑,導致聲請人備感不公;檢察官陳述意見完畢後,審判長詢問聲請人是否有意見,當聲請人正試圖理解檢察官所陳內容,閱讀螢幕上筆錄進行消化與思考,僅短暫停頓3秒,審判長即皺眉催促「然後呢?」聲請人準備陳述時,審判長又高聲打斷聲請人陳述,指責聲請人前次準備程序未到庭,並稱:「你這樣很隨便,我們可以依法拘提你,你知道嗎?」語氣帶有斥責且具威脅性,聲請人試圖解釋因不熟法律程序,僅以電話請假,尚未說明完畢,審判長再度打斷並以前詞重複批評聲請人,完全未予申辯空間;聲請人已於庭前提出答辯狀,然當日審判長完全未就該書狀提問或引用其中內容,亦未釐清答辯狀是否納入審酌基礎,經聲請人主動詢問稱:是否有收到答辯狀,審判長回稱:「有收到,然後呢?」聲請人當下僅能回應如答辯狀所載,方得以記錄在案,此等回應態度無異於將聲請人之防禦主張視為無物,實質上剝奪答辯機會。綜上,此種將檢方視為正確、被告視為可斥責之態度,已違反法官應維持中立之原則,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項(按應係指第18條第2款)規定,聲請審判長迴避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之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情節,仍屬其個人主觀之認知,亦屬法官問案態度之事,雖因聲請人事關己身利害,心中感受或許特別,但客觀以言,尚非一般通常之人均會認為已達於法官不能為公平審判之程度,揆之上開規定及說明,自與得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不相適合。從而,本件聲請法官迴避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