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 人 李致億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2月13日桃檢秀申109執更3877字第1139160123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致億(下稱聲明異議人)犯附表一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下稱A裁定,經合併之各罪如附表一所示)確定;復犯附表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下稱B裁定,經合併之各罪如附表二所示)確定。然查附表一編號1之罪屬輕罪,與附表一編號2、3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導致附表一編號2、3之重罪無從與附表二各罪合併,必須接續執行,若考量聲明異議人所犯附表一編號2、3之罪與附表二各罪其中罪質相同、整體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犯罪時間密接、犯行類似,應可獲得至少不比前定執行刑為重之刑度。故附表一、附表二之組合阻礙定應執行刑之目的,不利於聲明異議人,難謂無悖離恤刑目的,客觀上亦有罪責不相當情形,而未符合公正程序,違反憲法上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而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例外之適用。然聲明異議人請求執行檢察官以上開「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與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組合方式重新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竟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3年12月13日桃檢秀申109執更3877字第1139160123號函文(下稱系爭函文)否准,其執行之指揮顯然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明異議人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因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其中附表一所示3罪,經本院以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91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附表二所示10罪,經本院以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43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上開2裁定所定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21年2月。嗣聲明異議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與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組合方式,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執行檢察官認A裁定、B裁定於確定後具有實質確定力,並無原裁判定刑基礎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聲明異議人請求以上開組合方式重新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以系爭函文否准前揭請求等情,此有系爭函文、上開各刑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又A、B裁定查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及更定其刑等情形,或有其他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依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A、B確定裁定已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重複定應執行刑,執行檢察官依此否准聲明異議人之請求,依據A、B裁定所定刑度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
㈡至聲明異議人所指之「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與附表二所
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再與附表一編號1之刑接續執行」乙節: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與附表二所示各罪固本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附表一編號2、3與附表二各編號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上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為下限,另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32年8月、並受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不得逾30年之限制為上限),並參酌B裁定如附表二各編號之罪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等情,是此時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執行刑加計其餘附表一編號2、3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21年5月(即15年、5年、1年5月之加總),倘再與其他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接續執行,總合上限為有期徒刑21年9月(21年5月、4月加總),非必有利於檢察官指揮之接續執行A、B裁定之有期徒刑21年2月,且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30年刑期之上限,難認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有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及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的恤刑目的,或為維護極重要的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的必要。故以聲明異議人聲請之「附表一編號2、3與附表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再與附表一編號1之刑接續執行」,此種定應執行刑組合與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組合所造成之刑期差異,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裁定之情形不同,此裁量判斷基準亦不盡相同,自難比附攀引。抗告人據此主張將A、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拆開、抽離後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尚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執行檢察官依據原確定裁定而為執行,依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否准聲明異議人拆解原已確定之裁定而為重複之聲請,核無不合。聲明異議人猶執前詞表示不服,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進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附表一:(即A裁定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 販賣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29日 104年12月16日 105年1月5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審交簡字第6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43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 判決日期 106年5月2日 107年6月28日 107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6年度審交簡字第6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43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 確定日期 106年6月9日 107年7月23日 107年12月3日附表二:(即B裁定之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年1月2日 106年10月21日 106年10月23日 107年4月9日至107年4月16日 107年4月16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18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811號 107年度訴字第501號 判決日期 107年7月10日 107年9月30日 107年10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18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811號 107年度訴字第501號 確定日期 107年8月6日 107年11月1日 107年11月15日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16日 107年5月5日 107年7月19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1026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941號 108年度審訴緝字第29號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16日 107年10月22日 108年6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1026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941號 108年度審訴緝字第29號 確定日期 107年11月15日 107年11月22日 108年7月29日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10年 犯罪日期 107年7月19日 107年2月間至107年4月17日 107年1月18日至107年1月19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緝字第29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621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28日 108年10月4日 109年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緝字第29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621號 確定日期 108年7月29日 108年11月5日 109年6月1日編號 10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罪日期 107年6月3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6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802號 確定日期 11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