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2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梁鈞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鈞傑犯如附表所柒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鈞傑因傷害致死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訂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但如有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7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編號1至2所示2罪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再與編號3至6所示4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3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有相關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編號1至6所示之罪與編號7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屬「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情形,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又附表編號1至3、6所示4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4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與編號5、7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同,惟受刑人已就上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是檢察官就上開7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審酌被告就編號1、2所犯為強制罪,編號3、5所犯為毒品相關犯罪(前者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後者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編號4為幫助洗錢罪,編號6所為夜間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編號7所為與未成年人共同犯傷害致死罪,以上5類犯罪所侵害之法益不同,罪名及犯罪手法各異,犯罪時間亦有相當區隔,責任非難重複評價之情形較低等各罪間之關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在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2年6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16年9月)以下,參以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加計編號7之內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15年8月),併審酌受刑人對定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77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孫沅孝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 日期 110年1月25日 110年1月25日 111年6月22日晚間9時許至111年6月24日下午6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776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77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5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18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4月26日 112年04月26日 111年0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18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4月26日 112年04月26日 112年05月15日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3萬元--非聲請範圍)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5日 111年8月25日 111年5月間至 111年8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1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89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89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325號 112年度訴字第508號 112年度訴字第50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7月27日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325號 112年度訴字第508號 112年度訴字第50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8月29日 113年01月10日 113年01月10日編號 7 罪名 傷害致死 宣告刑 有期徒刑12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468、42469、42470、4926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88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24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