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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3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靚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靚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規定甚明。

是以,雖執行刑之量定,係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惟酌定之執行刑,仍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3項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留意避免出現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等情事。詳言之,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限制加重原則」所蘊涵之刑罰經濟及恤刑等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靚緯因詐欺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編號(下稱編號)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得易科罰金,編號2不得易科罰金,又各罪均為最先一罪(即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見本院卷第14頁),就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聲請為正當。爰於聽取受刑人具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51頁)後,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方面,審酌對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考量。再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前揭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之意旨,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至本件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2年部分已羈押254日,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1至44頁),惟編號2所示之案件係於編號1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於羈押折抵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法 官 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2年07月19日 113年05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741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0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苗金簡字第23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7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5日 114年03月0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苗金簡字第23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7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2日 114年04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53號(即臺北地檢114年執助字第1027號) 臺灣高檢114年度執字第119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