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4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智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智超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智超因妨害公務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跨定刑)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規定甚明。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院已就本件聲請,先予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且其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225頁),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2、3、5、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4、6、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6所示之罪均為未經許可
持有子彈罪、如附表編號2、8所示之罪均為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其所各犯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分別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4、5、7所示之罪則分別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強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犯與上開各罪間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非高,並考量受刑人於民國114年8月18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表示:請予聲請人9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於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公務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3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民國) 109年8月19日前某時至109年8月19日 109年8月19日 110年3月3日前某時至110年3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3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3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2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 385號 110年度訴字第 385號 110年度審簡上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0年9月16日 110年9月16日 111年7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 385號 110年度訴字第 385號 110年度審簡上字第34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11年4月7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7月27日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4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775號 編號1至3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11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編號 4 5 6 罪名 強盜 偽造文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民國) 110年6月30日 110年2月18日 109年10月29日前某時至109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004號(原記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333號,應予更正)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1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7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58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2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2年6月21日 112年12月1日 113年6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49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28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921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12年11月30日 113年1月2日 113年12月26日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0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49號
編號 7 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民國) 109年10月29日前某時至109年10月29日 110年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7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5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10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3年6月19日(原記載113年6月29日,應予更正) 113年12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92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10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13年12月26日 114年2月12日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4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