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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4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487號聲 請 人 辜仲諒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傅祖聲律師

葉建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銀行法等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辜仲諒於提出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保證金(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同金額即期支票代之)後,准予解除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同年月十五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於上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期間內,並責付外交部長林佳龍、教育部體育署署長鄭世忠及葉建廷律師。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辜仲諒係世界棒壘球總會(下稱世界棒總)棒球執行副會長、亞洲棒球協會總會(下稱亞洲棒協)會長,擬於:㈠民國114年9月13日前往日本沖繩參加翌日之「U-18世界盃棒球賽」決賽及閉幕典禮;㈡同年月15日至17日應全日本野球協會(下稱全日本棒協)會長山中正竹之邀,為今年10月間世界棒總選舉,到東京拜會、拉票商議。

U-18世界盃棒球賽決賽及閉幕典禮乃國際棒球盛事,聲請人有親自出席之必要性。又世界棒總將於114年10月進行職務改選,聲請人擬代表我國爭取連任「執行副會長」,該選舉結果對聲請人欲爭取西元2029年世界棒總會長之選舉佈局,影響甚大,僅以代理人或透過電話、視訊方式,將無法達成固票之實效,為維護我國在國際棒壇之地位、形象,以體育促進外交之重大公益目的,應有親自出席之必要性與急迫性。

聲請人前有多起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澄清湖大樓本案第一審雖判處有罪,聲請人必盡全力於第二審爭取無罪判決,絕無潛逃之犯意與可能。又外交部長林佳龍、教育部體育署署長鄭世忠已出具聲明書,願與辯護人擔任聲請人之受責付人,以聲請人前曾多次經法院准許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均遵期返回,請准暫時解除聲請人自114年9月13日起至114年9月18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下稱科控)。

二、刑事程序中之限制出境處分,目的在於保證被告到場(包括有罪確定後之到案執行),避免因被告出境滯留他國,而影響偵、審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性質上屬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亦屬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其目的乃在於防止被告逃亡。因此,考量是否暫時短期解除限制出境,自應以有無必要性、訴訟進行之程度、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受影響等為判斷依據。

三、准許部分(自114年9月13日起至15日止,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控):

㈠、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等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並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控,上訴本院審理中。

㈡、「U-18世界盃棒球賽」之決賽及閉幕式將於114年9月14日在日本沖繩舉行,世界棒總會長因故無法參與,委由任副會長之聲請人代表出席閉幕典禮並擔任頒獎人,有世界棒總會長郵件、U-18世界盃賽程表及媒體報導等資料在卷可佐,經綜合考量該賽事性質、參與隊伍、聲請人與會性質、任務等,認聲請人所稱有親自出席必要等情,尚屬可採。再衡酌聲請人前多次經法院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後,皆遵期返國,可見聲請人本次出境,具相當公益目的,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控之必要。又外交部長林佳龍、教育部體育署(將於114年9月9日改制)署長鄭世忠均表示:願受本院責付等語,有外交部函暨聲明書、鄭世忠聲明書在卷可稽,對防止聲請人逃亡,應有助益。

㈢、綜核上情,爰准聲請人於提出1億5仟萬元之保證金後(得以同金額由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代之),自114年9月13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限制,並責付外交部長林佳龍、教育部體育署署長鄭世忠及葉建廷律師(受責付人均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聲請人隨時到場,並令其於114年9月15日前入境),俾兼顧公益維護、人權保障及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另上開特定期間屆滿後,即恢復限制聲請人出境、出海,並發還本次提出之保證金或支票,惟如逾期未入境者,本院即依法沒入保證金,並依法為後續處分,併此敘明。

四、駁回部分(114年9月16起至18日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控):

㈠、全日本棒協會長致聲請人之邀請函略以:有關選舉拜票,日本文化傳統與慣例,候選人會親自出面拜票並透過餐敘展現誠意,僅靠通訊,恐難有機會獲取成果。為協助聲請人順利當選世界棒總執行副會長,同時就世界棒總選舉之執行委員會洲際副會長、財務長之適任候選人選、選舉細節及策略等規劃推演,邀請聲請人出席U-18世界盃決賽閉幕典禮。並邀聲請人於9月15日至18日到東京,親自與「日本棒壇重要人士」見面交流,確保選舉結果順利等語。

㈡、然觀以邀請函意旨,關於今年10月世界棒總執行副會長之選舉,以及參與執行委員會洲際副會長、財務長競選等候選人人選之規劃,於聲請人赴沖繩參加U-18世界盃決賽及閉幕典禮之期間,已安排商議、拜會,當可實現聲請人所稱規劃選務以達連任執行副會長之目的。至聲請人另以閉幕典禮後之9月15日至18日有到東京拜會「日本棒壇重要人士」必要一節,所謂棒壇重要人士何以能影響、左右10月份之世界棒總選舉結果,未見說明,已難認有據。況邀請函所稱選舉拜票依日本傳統及習慣,需面見餐敘,始可展現誠意一節,係全日本棒協會長個人意見,縱認不虛,亦屬日本之傳統習慣,國際性組織之運作,難謂毫無修正可能。遑論此執行技術層面之問題,應由聲請人謀求解決之道。聲請人祇一味強調其無逃亡之意圖與可能,難認其有親自參與之必要性、急迫性存在。

㈢、至外交部長、教育部體育署署長所具聲明書提及聲請人對於我國棒球運動之諸多貢獻,聲請人赴日拜會交流,有助於提升聲請人在世界棒壇之影響力,讓臺灣棒球列棒球強權之列各詞,無非強調聲請人之貢獻,至於聲請人有無親自赴東京拜會之必要,尚乏具體之說明,自難據為聲請人赴東京拜會有必要性,附此敘明。聲請人另所提其他事證資料,於本案判斷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贅述。

綜上,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主筆)

法 官 朱嘉川法 官 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