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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5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536號聲明異議人 陳奕維即 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執助字第2404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僅限於檢察官積極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

二、聲明異議略以:受刑人陳奕維因歸類於他處疾病所致脊髓病變,預計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住院治療,因病聲請暫緩執行,經檢察官駁回聲請,依法提出異議,請求於114年11月30日前暫緩執行、暫緩拘提。

三、本院之論斷:

(一)受刑人陳奕維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34號撤銷改判,定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4月,已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31號駁回上訴判決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駁回受刑人聲請延緩執行,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13150號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指揮執行(114年度執助字第2404號)然受刑人陳奕維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無法代為執行,未曾核發執行指揮書。受刑人再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延緩執行遭駁回,因而向本院聲明異議等事實,有各判決、執行命令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9月25日114執助2404字第1149123845號函及附件(本院卷第103至129頁)可憑。檢察官依據確定判決內容指揮執行及囑託代為執行,執行指揮並無違法、不當。

(二)檢察官審酌受刑人以疑似頸椎神經病變需核磁共振檢查、追蹤、復健等事由聲請停止執行,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款應停止執行之要件;況且受刑人於獄中若因疾病不能在監內為適當醫治,得依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規定聲請保外醫治。檢察官駁回暫緩執行之聲請,並無不當。綜上,聲明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