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5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立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立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立業因偽造貨幣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至四款略)。前項但書的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56號裁定參照),此即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除附表編號4判決日期欄、編號5犯罪日期欄、編號6確定判決案號欄誤載之處,應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外,其聲請為正當。又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固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5至7)、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4、8),惟受刑人已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8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1頁),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參照前揭說明,本件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
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以下,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5原經定應執行刑各有期徒刑7月、7月暨附表其餘各罪之宣告刑之總合(即不得逾有期徒刑6年3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
3、5至6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4、8係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如附表編號7則係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至3、5至6各罪間、附表編號4、8二罪間,其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相似,且其中附表編號4、8二罪犯罪時間間隔甚短,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遞減,暨衡酌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其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115頁)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依上開司法院解釋,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幸怡法 官 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15日 113年4月20日 113年5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60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11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8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699號 113年度簡字第3897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919號 判決日期 113年06月07日 113年08月26日 113年12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699號 113年度簡字第3897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9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9月12日 113年11月29日 114年02月0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貨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5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02月19日晚上7時33分 113年04月10日 113年08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08月21日) 112年0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17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531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996號 114年度簡字第59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752號(聲請書誤載為114年度審簡上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4年03月26日 (聲請書誤載為 113年06月26日) 114年05月05日 114年02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996號 114年度簡字第59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752號(聲請書誤載為114年度審簡上字第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06月23日 114年06月02日 114年0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 偽造貨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04月03日 113年02月20日凌晨0時5分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166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16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012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434號 判決日期 114年01月22日 114年05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012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4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04月18日 114年07月0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