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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6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30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白禮維律師被 告 宋子毅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案件卷附如附表所示錄(音)影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證人即同案被告鄧浪安、張麗華於偵查中接受詢問之證詞有無錯誤、漏未記入或遭不正訊問等瑕疵,容有疑問,聲請人為被告宋子毅確認其等證詞之可信性,請求准予交付卷附如附表所示調查錄(音)影光碟。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告宋子毅之選任辯護人,其為被告訴訟上之利益主張,聲請轉拷交付卷附如附表所示調查筆錄錄(音)影光碟,已敘明其正當目的,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調查筆錄錄(音)影光碟;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宏任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之錄(音)影光碟 1 證人即同案被告鄧浪安102年2月5日及102年3月12日調查筆錄錄(音)影光碟 2 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麗華102年2月5日調查筆錄錄(音)影光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17